建设项目招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招议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之规定,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下,项目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设备采购等项目均按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参加投标单位不受区域、部门限制。

第四条:招议标由项目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接受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为项目土建、设备、安装工程招投标主管机构,其职责为:

(一)依据《招标投标法》成立由州或县特聘专家和公司董事会、项目管理中心有关成员参与的招标办公室,地点设在项目管理中心。

(二)审批招标办公室提出的招标方案、招标程序安排、评标定标程序办法、监督评标、开标会议。

(三)调解招标纠纷。

(四)否决违纪定标结果,处罚违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项目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日常工作,项目招标办公室主任由项目管理中心总经理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项目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技术总监、土建工程师、项目经理组成。招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

(二)受理投标单位的申请,负责登记投标单位及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确定投标单位数,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资料。

(三)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考察,对招标文件答疑。

(四)组织评标、开标会议。

(五)提出标底方案。

(六)分发中标通知书。

(七)实施施工、承揽加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八)落实招标工作。

第七条:设立评标委员会,董事长为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中经济、技术专业人员占2/3,公司董、监两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占1/3。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项目管理中心提出,董事长审核确定。公司监事会负责评标监督。

第三章    招标方式及招标要求

第八条:根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确定施工、安装、设备采购等项目采用公开及邀请招标、评标方式,工程量小,工期短的分项工程由项目管理中心商议确定施工(供货)单位。

第九条:公开及邀请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共3项,分别为:土建工程、主机设备供应、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条: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及投资概算,合理划分标段。

第十一条:根据各标段建设任务,明确建设目标、完成期限等。

第十二条:土建主体工程施工投标单位资质必须达到二级以上资质等级(含二级),资信优良或具备相同项目施工业绩的三级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达到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且具备相关项目施工(如锅炉安装、电气调试)丙级以上资质(含丙级),设备供货厂家资信优良。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资质中标单位取费标准(间接费、施工利润、劳动保险金等)在合同中确定,不执行原审批的取费标准,二级以下资质的施工单位,取费标准原则应下浮1—2个级别计算。中标的外地施工单位,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四条:中标单位进驻并施工达到一定金额工程量后,甲方开始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以确保工程进度。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指定银行存入所中标段合同价款10%的工程履约保证金。该资金甲乙双方均不得使用,作为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保证金,在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归还本金。

第十六条:标底及结算

(一)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预算部门依据施工图工程量及建设工程所在地主要材料价格和现行当地市场价、取费标准得出的单位单价作为标底。

(二)投标报价:

投标单位根据施工图各子项工程量表所列项目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主要材料单价及当地市场价核报单位单价(含各种取费),以此作为投标报价。

(三)合同价的确定:

根据招标单位标底及投标单位报价(含费率)和工程总量计算总价,根据投标单位承诺对总价下浮百分数后的结果为作为标段合同价,此合同价仅作为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和缴纳投标保证金及控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四)结算方式:

以(确定的单位单价×工程总量±变动签证)×(1-N%)为最终结算结果。(N为投标单位承诺对总价下浮的百分数,该下浮承诺在工程结算时从工程总价中扣除)。

(五)价差调整:

1、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主要材料单价与提供的价格不符,在下述情况下结算时给予材料价差调整,即实际材料单价超出招标单位所提供单价±15%以外的部分给予增减调整,15%内(含15%)不做任何调整。

2、所有材料价差调整量必须以实际所有超出增减的量为准,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材料员每月核量、标价、签证,或以甲方材料单价通知文件为调整依据。

3、主要材料(钢材、水泥、木材等)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施工单位承运,材料使用接受建设单位监督管理,工程材料只限用于标段工程,不得倒卖或挪作它用。

第四章    投标要求

第十七条:参加投标的单位须交纳1000元以上招投标费用,无论中标与否不予退还。

在投标时缴纳5-10‰的投标保证金,开标后中标人不履行中标责任、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或转包、分包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属于弄虚作假、串通或以他人名义骗取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履行中标责任,签订合同时投标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开标后未中标者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日内须签署承诺书并交纳5-10%的履约保证金,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投标时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合同条款调整要求必须认可,合同条款调整要求及详细的投标条件以招标文件做说明。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审查程序:

(一)土建工程:

1、招标办公室登记投标单位,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查筛选不少于3-5家进行实地考察。

2、根据施工单位技术实力。考察结果及招议标有关要求,确定不少于3户参与投标并发放招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

3、招标人组织召开标前会议,向投标人答疑。

(二)设备及安装工程:

1、招标办公室对设备及安装工程投标单位进行登记,组织考察安装施工单位5家以上,设备生产厂家3-5家(分不同类型设备),其中主机设备不少于5家。

2、根据实际,审查确定邀请至少3家设备厂家参与投标,安装不少于3家,发放招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

3、根据投标报价情况、组织供货能力及主要业绩等,确定中标设备供应厂家。

4、原则确定设备供应集中统一,制造企业具有较强的制造能力,能集中供应成套设备,安装工程中建设单位有安装能力的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完成。

5、招标办公室组织开标及评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在接到招议标邀请书后,缴纳投标费用并领取招标文件,要求土建工程3日内,安装及设备供应5日内编制完成投标文件并按规定密封送达招议标办公室,投标书一式3份,逾期按自动放弃对待,责任自负。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由招标办组织主持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现场公证投标文件,询问投标方主要内容及报价,对投标内容澄清,依据评标程序公证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评标对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资信状况、投标报价、工期、进度款支付办法、开工押金落实、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计划、配套施工技术、设备能力、施工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发放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签订施工(供货)合同,并且施工进驻现场,设备供货单位组织生产供货。

第二十五条:招标、投标文件及开标现场澄清的签字记录作为合同附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弄虚作假、工作失职、虚报等级、串通作弊、哄抬标价和收受贿赂,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投标资格或中标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部门责令有关部门以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一)未经项目管理中心审批中标通知,擅自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单位逾期拒签合同,视为违约,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中标价款3%的违约金,该标工程依据评标名次排序依次选取中标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多投资公司企业管理部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