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州外投资、技术和管理经验,更好地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快我州特色优势资源开发步伐,推动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适用本优惠政策。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一次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州内进行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并经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固定资产形成总量的。
国外投资者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和省上对外商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者可采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独资、合资、合作等投资方式。
第四条 产业导向:生态保护建设;旅游产业开发;文化产业保护与开发;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特种种养殖业、高科技农(牧)业、山野珍品开发加工;中藏药材规模种植和精深加工;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开发利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及城镇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事业;民族特需用品加工;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发起成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证券和保险机构等金融项目;以及国家和州县鼓励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章 财政税收
第五条 旅游业、农牧业和工业项目,可纳入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和财政贴息范围予以扶持,并由相关部门协助申请落实国家补助资金。
第六条 工业项目(含农畜产品加工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所得税入库后,按税收种类分级入库后,由受益级财政按30%安排奖励性资金拨付给投资者。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可提高到50%。
第七条 投资农畜产品、中藏药品生产基地建设和投资开发荒山、荒坡的项目,自收益年度起5年内,由受益级财政将上缴的税收全额拨付给投资者。
第八条 旅游文化项目(包括三星级及以上宾馆),自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营业税、所得税入库的30%,由受益级财政拨付给投资者。
第九条 凡创建园区以及进入园区的企业,其税收5年内由受益级财政按一定的比例拨付给投资者。
第十条 外来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在我州领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投入占总资产30%以上的,除按投资比例分配税后利润外,个人所得税由受益级财政拨付纳税人。
第十一条 所有由受益级财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应在本级财政监督下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或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十二条 园区土地。在园区内的产业用地,凡一次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所需土地出让金足额上缴并提留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上缴金额后,从同级财政受益额中安排90%;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安排60%;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安排30%。同级财政安排的土地受益金,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原则上全部用于企业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收的行政规费予以全免。项目业主在拿到园区土地使用证后,必须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则由同级政府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凡生产型、加工型农牧业建设项目占用草山、林地、耕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租赁协议,并在县市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性土地。新办旅游、商贸、服务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项目、大项目土地,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条件。州县市国土部门将项目用地列入年度计划,在报批土地手续后优先供地。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信贷政策和满足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给予信贷支持。
第十七条 在开设账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且符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法规的,金融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在一半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甘南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五章 引进人才
第十九条 到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户口可落在企业所在的县市,人事关系可落在州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特长的人员,优先增加用人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其工龄和服务年限连续计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聘用单位办理转接手续,并转报企业所在县市社保机构,享受与本地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以前未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自到我州工作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补办“三项保险”,享受保险待遇,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州内大中专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兴办民营企业和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在自己承担社保和医保缴费的前提下,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在本单位的档案、社保和医保关系,在企事业单位社保体制并轨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人社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州内大中专毕业生到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就业,在非公企业和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中就业的州内大中专毕业生,在计算工龄和职称评定方面可享受州内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凡来我州经商办企业的,根据工商部门证明,其就医和子女入学及户籍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照顾。
第六章 行政收费
第二十三条 外来客商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收国家、省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所有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和工本费,以及代收国家、省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所有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五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上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最低限额收取。
第二十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税源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各项开办手续费,除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其他收费在州县市政府政务大厅实行“一费制”管理。
第七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为客商提供的服务包括: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审批以及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保证外来投资者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生活环境、政策环境。健全对投资软环境的评价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州县市设立中小企业孵化基地,企业使用的办公厂房或设施可以采用租借的方式获得,租金一律减免。
第三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一律在州县市政府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在项目手续齐备,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需州县市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从受理到办结时限为6个有效工作日。需转报省上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也应在该工作时限内办理完转报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在州县市监察局设立甘南州外来客商投诉保护中心,负责查处影响投资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引荐人),由州委、州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限额以上的法人代表授予荣誉称号。特别优秀的企业法人代表可通过法定程序推选为州县市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对为公益事业项目捐资价值50万元以上者,随本人意愿,可以以企业名称或捐资者本人及其亲属姓名命名该项目。
第三十四条 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五条 对申办创建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企业的投资者,只要具备基本条件,工商部门就可以先登记发证,后补办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通讯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三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可按国家规定优先申报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上述优惠政策,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可一企一议,一事一策。
第四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可制定本县市具体招商引资政策。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